江西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及其延伸产业利润总额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约三分之一。
然而,由于过去长期“重利益、轻生态”,导致矿产资源开采失度,引发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等系列危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问题,留下了巨大的“生态包袱”。废弃矿山修复滞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引领和全面推动美丽江西建设、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压实修复主体责任
“石灰粉运输皮带未封闭作业、车间四壁堆积厚厚灰尘、物料装卸车间粉尘随意排放……”时至今日,江西俊宜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庆鹏仍清晰地记得,2021年4月公司矿区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指出存在“绿色不足”“灰色明显”等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收到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该矿业公司立行立改,目前已对原未封闭的上料皮带全部进行了封闭处理,并完善窑尾除尘管网系统,对车辆冲洗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如今,整改后的矿区生态环境面貌焕然一新。
“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首先要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润华介绍说,《条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条例》规定了非法开采行为人的生态修复义务。”杨润华认为,过去,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仅仅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相关处罚,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遗留了不少“生态包袱”。
据介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指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条例》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将承担的历史矿山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财政投入机制。
此外,为减轻后续矿山生态修复压力,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从源头着手,要求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执行国家有关绿色矿山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同时规定,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
生态修复贯穿全程
盛夏时节,站在高处放眼望去,只见此前陡峭的岩壁已被整理成阶梯状;山坳土地里试种的玉米绿意葱茏,长势喜人,在阳光的照射下迸发出勃勃生机……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萍乡市湘东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冬瓜槽一期)现场看到的一幕。
据该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人介绍,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设计方案,采取多级台阶削坡、整平坡面、边坡挂网喷播、平台覆土种植等措施,修复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该负责人看来,此次《条例》的出台,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迈向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科学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条例》规定,在矿山建设前,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有关部门审批。在采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修复。在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修复验收合格后,修复责任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
《条例》明确,矿山生态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采全过程,政府及部门的监管也应覆盖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
为保障制度执行到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监管职责;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和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日常巡查与情况报告工作。
“要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董晓健说,《条例》规定,要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对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地处芦溪县源南乡石塘村的思古塘矿区,原本是一座“沉睡”数十年的废弃矿山。
2015年,源南乡因地制宜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采取政府和民间资本相结合的方式,引进果业公司前来投资种植脐橙,对这片废弃矿区进行生态复绿。
短短几年间,当年“千疮百孔”的矿山已经披上一片“绿衣”,摇身一变成为年产量超过150万斤脐橙的“花果山”“致富山”。
这样的理念,在《条例》中也得到了进一步延伸。为弥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条例》提出了“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的政策机制:
——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土地等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
——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投资回报;
——支持社会投资者对修复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
——对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
为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后续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后半篇文章”,统筹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后综合利用的方向以及相关的用地政策、金融政策。
“矿山生态修复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问题。”董晓健表示,《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土石料综合利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绿色金融扶持等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助力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包袱”向地方发展资源的有效转化与科学利用,让废弃矿山变“绿水青山”,在此基础上再造“金山银山”。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