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千某离职时将公司商业信息偷偷泄露给其他公司。日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千某、被告郑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直至涉案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为止,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9年8月26日,千某入职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任化工一部业务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等。双方明确约定千某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并就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2022年2月28日,千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于同年3月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公司在千某离职交接的电脑中发现,其使用的工作账号历史记录中留存有未经授权使用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文件。建立的文件中包含另一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模仿原告公司商标“HMMAT” 注册新商标 “TPMAT” 的文档、抄袭原告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与原告公司客户进行9笔跨境贸易交易的购销合同等。原告公司认为,千某离职前擅自使用公司的客户资料并将该信息披露给另一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千某为获取不当经济利益,违反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经允许擅自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获取原告商业秘密并将其复制,提供给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使用。另一家公司注册唯一邮箱与被告千某有直接关联,其明知前述商业秘密信息的来源,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对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