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李晓军
“我的爷爷都95岁了,还可以自己吃好吃的,我好开心……”一大家子开开心心给老人过完生日,孙女将拍摄过程制作成视频晒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没想到过了两天,爷爷“被偷了”。
前不久,辽宁大连的孙宁接到朋友电话,说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有人把她之前的一段短视频原封不动发在了自己的账号上,文案也一模一样。浏览对方主页时,孙宁意外发现自己给爷爷庆生的视频也被对方发了出来,还是同样的文案。
发现这一问题后,孙宁在自己的账号上发了一条澄清视频,再三强调,“这是我爷爷”。结果,这条澄清视频又被对方“搬运”了过去。
“我仔细看了对方的短视频账号,基本是照搬别人的原创作品。有些视频的转赞评论数据甚至比原作者还好。”对于这种行为,孙宁非常气愤,“做短视频博主的人都知道,一条视频要拍好得下多少功夫,结果他直接动动手就当自己的发出来了,非常不尊重别人的创作权益。”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社交平台上这种“照搬”式盗图盗视频现象频繁发生。不少博主表示自己发在个人社交账号上的视频被去掉来源直接挪用,甚至因此被他人冒充身份、造谣等。而这种情况通常举报难,即使举报成功,惩罚可能也只是下架视频或删除视频,根本起不到治本的作用。
社交平台盗图盗视频行为侵害原作者哪些权利?这一行为为何如此猖獗?应该如何进行规范治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不标来源直接盗用
被人提醒仍不删除
根据孙宁提供的线索,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找到了盗她视频的博主“hxhd×××”,并在其首页找到了和孙宁一模一样的3个视频,分别是孙宁在地铁上与人吵架、给爷爷过生日、爷爷被“偷”后澄清的视频。其中,被盗发的地铁视频的点赞量超过原视频数倍。
孙宁说,她的澄清视频火了后,大量网友去对方视频下评论劝其删帖、向平台投诉。“可能是承受不住压力,对方把我爷爷相关的视频下架了,但是有我照片和人像的地铁吵架视频至今仍在。”孙宁无奈道,不少网友戏言“爷爷回来了,本人被偷了”。
记者仔细查看“hxhd×××”的个人账号发现,其粉丝量超过65万,获赞量近5000万。经对比发现,其首页几乎所有作品都是从其他短视频博主处照搬而来,因此他的“人设”极其丰富:每个文案显示“本人”的视频人脸都不一样;一会儿有男友一会儿有女友;ip地址固定在四川,视频中的地点却遍布全球。
如此“创作”对这位博主显然不是难事,从首页作品发布情况来看,他每天最多可以发表几十条视频。从今年10月9日发布第一条视频至今,近两个月时间他就发布了2000余条视频,其中多条获赞量和评论量上万。
在他最初开始盗取他人视频发表时,就有网友在评论区指出“视频是偷的”,但时至今日,同类视频仍在大量产出。该博主还在主页“店铺”里挂上了商品链接。这意味着,盗版视频带来的流量很可能为他带来不错的经济收益。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人将自己的生活日常、摄影作品等照片视频随手发到网上,而一些“有心人士”则随意取用他人照片、视频资源,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且不注明出处,盗用成本极低。
近日,博主“丁亦然”发文称,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痞幼”发布的冰岛旅游视频中,出现了自己拍摄的原创视频片段。在丁亦然公开发文后,“痞幼”在原视频下方留言承认第二个视频是丁亦然所拍,却并未删除视频。此后,在粉丝的举报下,平台对涉事视频做了处理,目前已无法查看。
事情发酵后,“痞幼”发布道歉声明表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认知有很多错误,因为太多“想给自己的视频丰富点”的找素材诉求,失去了对艺术创作者初心的共情。并向丁亦然和更多艺术创作者郑重承诺,不会在本人未授权和允许下使用账号里的任何素材。
而与直接“搬运”他人图片、视频装作自己的作品相比,还有不少社交账号虽然会在评论区注明出处,但实际并未询问原作者“是否可以转载”。一名短视频创作者告诉记者:“我遇到好多这种情况,用了我的视频,加了点自己的剪辑、解说,然后在评论区@我一下。在我看来,这样也是不问自取,并没有比直接‘搬运’视频好多少。”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告诉记者,图片、视频制作完成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将他人图片、视频充作自己的素材在网络上发布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甚至支付报酬,否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素材涉及作者的个人照片,侵权人谎称其为自己的照片还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在评论区中标注视频或照片的来源,不是规范的标注作品作者和作品来源的方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说,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和视频,原则上应当注明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品的来源出处。如果未注明作者,将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如果未注明作品的来源出处,根据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涉嫌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看来,在盗用他人图片、视频后,一些人甚至冒充他人身份,编造事实对原博主进行造谣、诱骗他人等,有可能出现侵犯博主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情形,还有可能存在盗用者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的违法犯罪情形。
侵权主体难以认定
多次举报未见成效
不少受访博主反映,比起发现被人盗图、盗视频,更让人感到愤怒又无奈的是后续维权难。
“爷爷事件”并不是孙宁第一次被盗图盗视频。今年11月底,她被朋友提醒,某短视频平台上有一个跟她昵称相近、头像一模一样的账号,自称是其“小号”。除了把孙宁发在自己账号上的作品直接“搬运”外,还把原本好好的照片P成了黑白遗照,称“我就是博主小号,爷爷事件就是我在炒作”。这一番操作短短几天内就为其吸引了不少粉丝,还有些网友信以为真,私信孙宁对其及其家人进行言语辱骂。
不胜其扰之下,孙宁在自己的账号简介、视频中不断澄清该账号并非自己的小号,也有不少粉丝对该账号进行了举报,但相关作品一直未能下架。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社交平台都有针对盗用作品行为的举报途径。例如,在某社交平台上,举报选项中有“搬运抄袭洗稿”投诉选项。该选项支持原创本人、原创授权的代理人和粉丝进行举报。如果是原创本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原创链接、版权权属登记文件、创作手稿等带有时间戳的材料等)。如果是粉丝,则需提供原创发布链接。
但记者采访多名博主发现,平台举报似乎并非“举报就见效”。山东青岛的连夕是记者采访的多位博主中唯一一个维权成功的。连夕是一名摄影博主,经常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胶片摄影作品和个人照片。今年7月,经粉丝举报,她发现自己的一张照片被某短视频平台上一博主盗用,并配文“夏天和我”,在她看到时作品点赞量已有6.4万。
她立刻找到该博主,言辞交涉称“请立刻删除否则将持续举报”。起初,对方试图以“置顶@出处”的方式保留作品,但连夕坚持让其删除,对方才删掉了该作品。
但连夕并不认为这算是维权成功。“盗我图和视频的人有很多,我基本用同样的话让其删除,只有这一次成功了,好像对方并不是怕被举报,只是一时良心发现了。如果真的要靠举报,实际上很难直接让作品下架,坚持举报很耗费时间精力。”
“据我所知,一般作品被投诉之后,平台并不会立刻对该作品作下架处理,而是会给被举报账号提示,多次被举报后可能会对相关作品进行限流,但只有举报投诉量达到一定数量之后,才可能将作品下架。”刚转行做全职博主的北京朝阳居民方研说,这对粉丝数不多的小博主来说无疑很难。“而且最多也就是下架单个作品,想要对账号禁言、封号基本不可能,下架一个视频之后他(她)还是可以继续盗用。”
跨平台举报更是难上加难。据孙宁介绍,把“爷爷视频”偷走的博主“hxhd×××”还是另一个短视频平台上的博主,如果要在该平台进行举报,必须提供原创视频证据。“但我在该平台没有账号,如果再建一个账号举报他,就变成了我是在他之后发的视频,从时间上看好像成了我偷他的,完全说不通。”多方咨询后,孙宁发现自己要想维权只能通过诉讼,“耗费时间精力,只能算了”。
平台是第一责任人
惩罚规则亟待完善
社交平台上的盗图盗视频行为为何如此猖獗?
在李丹林看来,盗图情形时有发生,有行为人法治意识不足、缺乏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多则是行为人基于虚荣、获利、不劳而获的动机,也有其他恶劣动机。
邓宏光认为,首先是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行为构成侵权;其次是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虽然知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但考虑到类似情形常见,且几乎都没有发生诉讼,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即便发现了权利人也不会诉讼;最后是权利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社交平台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有可能很快就停止了,权利人不一定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即使发现了也要通过取证并进行诉讼,维权成本比较高。
“原创者在维权中存在一些难度,主要体现为:难以发现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多;难以确定侵权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因为侵权所导致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诉讼周期长;损害赔偿数额低,可能难以覆盖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邓宏光说。
王正志认为,社交平台上盗图盗视频的成本低,图片视频保存十分便捷,且发布时并不需要对图片视频是否侵权进行审核;即使出现盗图,原作者也很难发现,除非盗图的博主或其发布的内容产生了一定影响力;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采取措施具有滞后性,没有义务主动进行审查,即使创作者对发布内容提出举报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审核。且平台对内容是否侵权也无权作出判断,不能证明发布者侵权,即使即时删除也难以消除已对原作者造成的影响。
王正志建议,作者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图片视频中添加水印等印记。一经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积极维权,与侵权者交涉要求删除有关内容,或向平台举报。网络用户在使用他人图片视频时也要有尊重、保护他人著作权的意识,注意作者是否已对授权其他网络用户传播自己的作品作出声明,即使有授权也不应超出授权范围。如果作者没有对授权范围作出声明,应取得作者同意,并严格遵守约定的使用范围。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要治理此类盗图盗视频行为,平台本身是第一责任人。“平台应该加强维护原创的措施,应细化侵权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措施。在既有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好信息技术的作用,强化事前预防措施,推进及时发现提供有效证据的措施、加强平台在职权范围内的处理措施。”李丹林说。
王正志提到,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维护网络用户举报途径,不得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网络平台收到举报或作者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有关内容、断开链接、向涉嫌侵权的用户转送有关书面通知,侵权用户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还应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
“对侵权行为,先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作为第一要务,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最后,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获得高判赔,有利于制止类似的侵权行为。例如,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可以寻求惩罚性赔偿。”邓宏光说。
正如方研在采访中所说:“‘痞幼’盗图事件闹得这么大,最后也就道了个歉。如果不提高对社交平台中盗图盗视频行为的惩罚力度,这种事情还是会不断发生,最后受伤的是原创者的创作热情、平台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文中孙宁、连夕、方研均为化名)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