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全面防范和严肃处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不得有任何伪造、篡改行为,也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真实是数据的生命,管用是统计的灵魂。视听传播数据造假,百害而无一利。“辛辛苦苦做剧不如买收视率。”2018年,某导演发文曝光收视率买卖黑幕,引发舆论一片哗然,有业内人士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不严惩数据注水,行业的“逆淘汰”恐难避免,这样的“潜规则”若不及时遏制,无形之中还会抬高制作成本,引发恶性竞争。此外,数据失真就好比影像失帧,评价体系的公信力一旦坍塌,数据这面“创作的镜子”的正向反馈,也就无从谈起。
更不必说,文化产品还具有准公共性。在统计数据上自欺欺人,更不是简单的假冒伪劣——很难想象,那些“虚假繁荣”的所谓“爆剧”,何以反映人民心声、传递主流价值观?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4亿,与此同时,视听媒介不只是予人视听,其功能还可以向服务治理延伸,或是影响公共资源配置,数据要素正是其中重要一维。《办法》强调,“用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支撑重大工作分析和决策”,个中深意便在于此。
视听数据的“画皮”非一时之象,必须猛药去疴。背后的症结就在于,数据好不好看,和电视台购片、广告投放等核心利益直接捆绑,颇有些“一荣俱荣”的意味。早在2020年4月,《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就特别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2021年5月,广电总局对网剧网综播放数据订立统一标准,网友纷纷叫好。
此次《办法》的发布,同样逢其时、着其要。造假源头在人,责任也必须到人,《办法》明确要求各单位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就很有针对性;同时出台了评估细则,指出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制度安排上突出科学性和可参考性,最大化压缩注水空间。总体而言,新规对真实数据画下“着重号”,有利于倒逼行业正本清源,推动“能者上,劣者汰”。
视听传播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数据支撑。内容创作没有“多快好省”,人气经营没有“终南捷径”,少一些“混淆视听”,才能多一些气正风清。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晓东 责编: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