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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起,四川民办高校收费仅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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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

  ●除学校财务部门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记者4月7日获悉,四川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通知,2026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项。

  根据通知,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及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及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应坚持非营利原则,在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自主确定。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新生报到12个月前,将调价方案及其理由通过校园官方网站公布,并公开最近3年经过审计的成本信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学费、住宿费。学校调整收费时,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若调整后收费标准低于原标准的,在校往届学生实行就低原则,执行新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已收取未授课的学费可待复学时结算。在校生专升本、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后的学费,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生实习期间未提供住宿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原则。收取时应在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混淆。凡属于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除学校财务部门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晓东  责编: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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