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国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而且监管部门缺乏对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的激励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的积极性。此次会议确定以保险的形式代替直接补贴,促进金融服务与现代农业相配套,无论对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稳定农民增收,还是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保障“三农”,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我们也该看到,目前广大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了解和认识普遍不够。农民保险知识缺乏,加之原有保险机制的不健全,农业保险存在部分单方面不平等条款,使得一些农民在受灾后获赔遇阻,这些都削弱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农业经济的风险状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加之农民对于风险的抵抗能力相对较弱,极易造成农民因重大灾害而一夜返贫。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成为农民翘首以盼的“保护伞”。
此次在政策上确立保险补贴政策,如果再配以必要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对于各地不同的农业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农业保险条例,农民的风险和负担将在更大程度上减轻,达到“涉农金融机构都要努力往下‘沉’,不脱农、多惠农”。有专家建议,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金融保险服务“三农”发展措施,与我们正在推进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相符。完善的保险机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占很大比重的县域经济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将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