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李庆业 近日,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洗钱案,被告人马某峰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据了解,该案是青海省首例洗钱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峰系原民和县某局局长马某川之弟,马某川已于2020年3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15年期间,马某川先后在自家及其办公室,将183万元交由马某峰保管。马某峰将上述款项投资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理财,理财收益达6万余元。后马某峰将理财的银行卡、存折分别转交马某川之子马某东、马某川之妻李某兄。
2016年期间,马某川欲购买西宁市某家属院价值85万元的一套房屋,马某峰替马某川交付了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马某川将85万元归还马某峰,后马某川又陆续将80万元交由马某峰保管。2018年期间,马某川欲购买西宁市某商铺,马某峰遂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房款,并将该商铺登记在李某明(李某兄之弟)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峰明知其兄马某川交给自己保管的巨额财产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购买不动产、投资理财等方式,采用金融化手段转换资金形式,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帮助马某川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转移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数额达354.035392万元(包含理财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马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预交罚金30万元,且已向海东市监察委员会缴纳赃款183余万元(该款项已由海东市监察委员会没收),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某峰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