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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驴友被判赔偿600万,不冤!

发布时间:  本网编辑

5月18日,“三驴友打岩钉攀爬巨蟒峰案”二审宣判,3人被判赔600万元。该案系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2017案发伊始就曾吸引全民关注。几名户外爱好者一时“任性”,在岩壁上插了26颗钉子,换来牢狱之灾和天价罚单,冤不冤?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巨蟒峰地质遗迹不同于普通花岗岩,是由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而形成的巨型石柱,虽历经14亿年沧海桑田屹立不倒,峰体本身有无数横断裂痕,最细处直径仅约7米。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对巨蟒峰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理应依法惩处。

作为道教圣地三清山的标志性景观,巨蟒峰是人类共同的珍贵自然遗产,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美学价值。被告人绕开景区管理人员,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宝贝”齐上,蓄意破坏自然遗迹,不仅法治观念淡薄,完全置他人情感爱好于不顾,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试问,一旦山体被毁,区区600万岂能重塑绝世奇景?

长期以来,非法攀登、自驾、穿越,包括景区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其中不乏对生态环境和名胜古迹造成严重损坏者,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很难得到有效治理。针对涂刻“到此一游”陋习,日前,公安机关“邀请”留名慕田峪长城者自己到场清理;游客在游览古郎洞景区时,将两颗上万年才形成的钟乳石掰断,只赔偿了2500元……多数惩处无异“罚酒三杯”。

此次对三名违法攀爬者入刑,并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不仅是对他们自身行为的否定,更传递出国家依法保护自然遗产、名胜古迹的强烈信号,给所有“观众”敲响警钟。户外攀爬切勿以个人兴趣挑战法律红线,勿因一己之私欲破坏自然资源,勿让一时任性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任性胡为者,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我们的视频有三、四个点击率都是几十万的,我们(攀登)对巨蟒出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这是当事人张某明在当年接受采访时的“豪言壮语”。其无知、无畏,至今看来仍令人既愤怒,又心生不忍。

这一细节启示我们,未来,有效遏制破坏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亟待在民众之中普及环境资源保护常识,普及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常识,以此来培养和增强公众保护环境资源的自觉性,形成公序良俗。

另一方面,强化法律法规的震慑和强力打击势在必行。我国法律已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列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下一步还要继续织牢监管网络,细化相关法律条文,落实违规惩处举措,将现实中那些屡禁不止、禁而难绝的痛点、难点,一一纳入法治轨道,对违规者严惩不贷。

当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对重要的自然遗迹加强人工巡查和技术监控,多些防患于未然,少些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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