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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征地补偿可先按现行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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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市、县政府在申请征地前,应按照《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规定严格做好报批前置工作;未按规定完成征地前置程序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通知》明确,对过渡期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先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在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出台后,要按照标准重新测算并在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过渡期上报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参照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征地,但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登记等新征地前置程序内容相关的环节可不再重复开展。(四川日报记者 寇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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