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王振华一案宣判:王振华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6月18日,王振华的代理律师,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称如果网络上的案情是真实的,他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王振华,不会为他做辩护人。同时,陈有西在声明中公布了多条涉案情况,并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此前,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陈有西时,对方表示:“不能接受采访,法院要求的,所以很抱歉,不能回答你的问题。”
当天,红星新闻记者也联系到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计时俊在记者问及陈有西声明有关情况时,进行了详细回应。
关于鉴定机构资格
陈有西在声明中称:“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 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首先,计时俊谴责了陈有西对上述信息曝光的行为。
“他(指陈有西)已经违背了我们的庭审原则,不能谈论很细致的案情,只能对判决的内容进行一些评价,这是可以的。但是他现在讲到了案子的证据,而且仔细地描述了小女孩的伤痕,这些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的事情。”计时俊对红星新闻表示。
同时,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陈有西所说的“相反结论”根本不算是任何一种证据种类,既不是言词证据,也不是实物证据,只是提供一个参考。而且,在经过质证以后,所谓的“相反结论”没有被法庭采纳。
对于陈有西提出的“相关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资格”的说法,计时俊称,“这已经是我们上海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如果连这样的鉴定机构都不能信任的话,那么上海还有什么鉴定机构能够为刑事案件作出鉴定?”
关于王振华是否翻供
陈有西在声明中表示:“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对此,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言词证据在法庭上从来不是孤立的。“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他反复地说他没有杀人,难道重复1000遍以后,他就真的没有杀人了吗?”
关于判决是从轻还是从重
陈有西在声明中称,“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二天十六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而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认为,王振华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发现,《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的话,是要从重处理的。我的理解,就是应该综合第二款和第三款,按照恶劣情节来从重处罚。”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认为应该对王振华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由于该案件为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方面提起的诉讼,受害女童及计时俊方面无权单独提出上诉。
而陈有西在声明中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关于网络舆论
陈有西在声明中表示,“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网络舆论,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求有正义感的媒体帮助,向社会进行的消息发布。激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同情。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王振华本人、辩护律师、家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一句发声。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普陀法院发布的谨慎的审判长答疑,只讲了判决结果,未透露案情争议焦点,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辩解和辩方意见。因此,所有网民在获取信息,作出判断和评价时,请注意这一现实情况。”
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网络上的舆论不是我们找人造成的,我们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也没有接受一家媒体采访。在此之前,你们有谁知道我在代理这个案子?”
“我们不愿意去曝光,不想引起对小女孩的二次伤害,不愿意用舆情引导法院的裁决,我们希望这个案子是完全依法办事,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秉承真理、秉承讲事实讲证据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去衡量一件事情的善恶和后果,由法院来进行判决。”计时俊说。
同时,计时俊谴责了陈有西,表示:在他公开小女孩的伤情以及鉴定机构所在地等信息后,如果有好事者打听,那小女孩的姓名、学校等信息都很有可能曝光。
“如果二审我还面对他,我必然会谴责他的。”计时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记者 许媛 杨佩雯 卢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