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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近日召开第一次惩戒工作会议,对全省22名法官、检察官惩戒事项进行审议并票决,最终确定对18名法官、检察官提出惩戒意见。
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8月。4年来,该委员会完善惩戒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为惩戒制度的实质性推开打下坚实基础。此间,《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试行)》出台,还建立了法院、检察院系统监督发现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惩戒事项评估机制和省委政法委统筹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惩戒事项,扩大了惩戒线索来源。
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被提出惩戒意见的18名法官、检察官,主要是因为办了瑕疵案,或违反了办案纪律、廉洁纪律,并有充分的事实及材料等佐证。为确保惩戒工作客观、公正、准确,惩戒工作会议采取逐人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进行票决。
惩戒工作会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需要在30日内落实惩戒意见并进行结果报备,由惩戒委员会秘书处对惩戒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落实惩戒意见不到位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