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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10月16日电(记者孙亮全)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对冯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盗墓者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稷山县的下王尹村及三交村古墓葬群属于两周时期墓葬,对研究两周历史文化有重大作用。然而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马某等人多次伙同他人用铁锹等工具在此盗掘古墓葬,并将盗取的文物进行出售,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仅在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等三人盗取的一对狩猎级青铜壶就以120万元的高价出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等人处共扣押疑似文物1730件。经鉴定,其中珍贵文物1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1件,一般文物1135件。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马某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每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参与次数、具体作用及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