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抢购到的战利品,现在全部都收到货了吗?相信很多人都有过下单后快递包裹去“旅游”的经历。购买的物品几经辗转,延迟多天后送到,这种情况下,商家要负责吗?又该如何负责?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快递送达引发的纠纷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96.4元网购裤子12天才收到
认为卖家欺诈告上法院
2020年7月29日,市民王某在被告经营的线上旗舰店购买了两条裤子,并支付价款96.4元。王某称,被告在商品页面标注了“商品预计7月31日送达(以实际物流为准),运输方式为快递”等字样。但被告实际发货方式为宅急送,而非快递。
根据物流信息显示,宅急送因无法将商品配送到指定地址,又将商品交由极兔速递代运公司配送。之后,该公司派送员私自更改收货地址,将商品配送至某丰巢快递柜。经多次投诉,王某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商品。
王某认为,商品的收货时间已远超被告设定的时间。被告未按约定用快递运输,且满足《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关于快递彻底延误可视为丢件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应赔偿原告损失。
因双方沟通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5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面对控诉,被告辩称,其不存在欺诈,王某诉请的赔偿应全部予以驳回。其已将涉案产品交付快递配送,至于具体送达时间以实际快递为准,其并无过错和责任,而且已将情况告知王某。
法院判决卖家构成违约
交付产品超出必要时限
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即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行为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
结合本案事实,王某根据其个人生活需要和喜好购买涉案产品,快递方式非决定性因素,也不会对其购买意思表示产生关键性影响,不足以产生诱导或者造成错误意思表示。关于订单页面显示的配送时间。该配送时间已明确解释为“预计7月31日送达(以实际物流为准)”,具体送达到王某手上的日期仅为预计,需以实际物流为准,物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应予以考虑,故该预计送达时间不构成被告新的承诺。
此外,关于产品销售页面宣传的快递配送。涉案产品未指定要求具体哪家快递公司运输和交付,实际是先由宅急送物流运输,再转由极兔快递完成上门配送服务,均属合理合规的配送方式,被告客服在聊天过程中亦及时告知,不存在故意隐瞒快递信息,故该配送方式未违反其承诺。
因此,王某主张其购买涉案产品受到欺诈,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究竟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王某在7月29日下单购买涉案产品,至8月10日收到,历时12天,非特殊或贵重物品,配送时间确实较久,又无正当理由,已远超一般商家交付产品时间。被告虽非明知或故意,但明显超出必要的时限交付产品,且实际快递配送企业与产品宣传页面所称“默认使用圆通快递,部分地区发韵达,偏远地区及以上快递找不到可选择EMS”存在出入,未能完全履行其承诺,故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王某的实际损失。
结案涉案产品价值及被告违约责任程度,酌定赔偿王某损失10元。同时,被告作为品牌电商,有能力、有义务管控交付时限和运输风险,对于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应及时满足,切实履行企业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满意度。
为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王某损失10元。(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文添)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