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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落锤 如何拒绝“丢脸”“偷脸”仍待解

发布时间:  责任编辑:李琴

  一场备受关注的诉讼,引出人脸识别技术中更为核心的问题:这项技术应用的边界在哪里

  人脸识别第一案落锤 如何拒绝“丢脸”“偷脸”仍待解

  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落槌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简称“动物园”)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

  “一审和二审都要求被告删除违法收集的面部识别信息,二审还增判了删除办卡时采集的指纹信息这一项,表明司法判决支持审慎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立场。”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说。

  “希望通过该案激发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行业内规范人脸识别应用起到警醒作用。”麻策坦言,“‘人脸识别第一案’落槌,但这不是终局。”

  二审增判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2019年4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

  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

  协商未果,郭兵于2019年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20日,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初所采集拍摄的面部照片;同时,增判了一项,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时采集的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杭州中院强调: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其不当使用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应当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制。

  已经收集的“脸”要不要删

  值得一提的是,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合同条款无效等诉求被法院驳回。而郭兵表示,确认这一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正是案件的重要诉求。

  “这正是人脸识别技术中更为核心的问题。”麻策说,“即这项技术应用的边界在哪里?”

  杭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强调,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充分同意、知情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且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麻策表示,动物园可以采用多种入园方式,“刷脸”入园不具有必要性。动物园方面曾表示,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是为了应对人流量大,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但麻策认为,这种理由“站不住脚”,“是全年人流量都大,还是某些特定的节假日?园方并没有当庭说明。”

  “我们不排斥人脸识别。”麻策说,“但能不能给消费者更多知情权,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后作出选择?”

  个人遭遇人脸识别滥用如何维权

  “人脸识别第一案”从一审到终审,历时两年。郭兵坦言,自己拥有较多的法律知识积累,尚且感到维权困难重重,普通人想要拒绝人脸识别滥用更为困难。

  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公益诉讼方面已有探索。3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向该区相关监管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推动整改售楼处采集公民人脸信息问题,确保公民隐私信息不被侵犯。

  今年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表示,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近期有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记者 卢越)

  编辑手记

  个案尘埃落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讨论还在持续

  历时近两年,“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宣判。

  在这起案件中,司法判决强调了法院严格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立场,表达了重视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的态度。但应该看到,个案引发的关注还在持续。

  在一审和二审中,郭兵要求认定动物园将指纹识别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入园方式的规则无效,这一诉求被法院驳回。而郭兵认为这正是他在此案中的关键诉求。郭兵的“脸”被删除了,其他被采集的“脸”删不删?此后的消费者还要不要“刷脸”?

  依据法律要求,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但现实中,一些商家认为自己已经张贴告示,消费者已“知情同意”,采集信息就是“你情我愿”。实际上,一些商家的目的并不“正当”,收集行为也不“必要”。更何况,一些商家的人脸信息采集具有隐秘性,消费者往往不知情。

  在今年的“3·15”晚会上,多家商户被曝光在未告知或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进行商用,而整个采集过程中,消费者都“蒙在鼓里”。这样一来,也就难以举证存在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难度。

  即使确定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删除个人信息,如何确认是否彻底删除?个人信息案件的执行,也将是留给未来的一个课题。

  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应用如何在与消费者选择权的平衡中寻求边界,这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更为核心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中,也必将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虽然落槌,但个人信息保护的大幕正在拉开。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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