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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单位个人需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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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今日就《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同时明确了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该负责人指出,出台《办法》是及时有效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必然要求。一直以来,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校车安全事故、校园踩踏等学校安全事件,师生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教师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败坏事件等等。如何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有效解决,需要通过教育督导及时对地方政府和学校进行督促检查。

     他指出,出台《办法》,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督促各地各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尽量减小或避免重大突发事件给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该负责人称,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要坚持“及时有效、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处理和专项督导结果。

     凡涉及到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或严重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都属于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实施范围。

    他表示,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解决,需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紧密配合。为此,《办法》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理进展情况;建立了督导问责机制,规定专项督导结果是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强化了督导结果的应用,同时明确了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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