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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督导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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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办法》明确,建立督导问责机制,规定专项督导结果是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办法》规定,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要坚持“及时有效、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处理和专项督导结果。

凡涉及到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或严重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都属于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实施范围。

专项督导的内容主要是,地方和学校应对和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涉及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从发生前到发生后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讲,一是预防和准备阶段,包括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物资储备、监测与预警等。二是应对处理与救援阶段,包括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报告、控制局面、组织疏散、实施救治、开展救援、立案调查等。

三是过程处理阶段,包括隐患排除、救治、安抚、抚恤、赔偿、教育、惩罚处置等。四是后续处理阶段,包括恢复重建、环境整治、心理干预、维护稳定、宣传教育、结果通报、事后评估等。五是建立健全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等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专项督导的组织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开展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直接派出督导组还是指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实施专项督导。

对特别重大的教育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了解情况并进行评估;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组织督导组赴现场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向当地及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初步督导意见,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督导报告;地方政府根据督导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布;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报告。

《办法》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理进展情况;建立了督导问责机制,规定专项督导结果是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强化了督导结果的应用,同时明确了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办法》规定教育督导部门作为第三方,督促政府和学校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报告,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体现了督导的客观公正,形成了应对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倒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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