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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欺凌 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发布时间:  责任编辑:晓东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问责办法》就是要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田祖荫表示,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中办、国办去年初出台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问责办法》的制定思路是:于法有据。在法理层面,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要求设计《问责办法》条款,确保问责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分级实施。在实施层面,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规范有序。在程序层面,设计了一整套流程,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努力使其心服口服;用好结果。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据介绍,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

  解读

  《问责办法》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三类问责对象。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明确这三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例如,如果教育投入、待遇保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群众满意度低,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应予以问责;如果学校在招生入学、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或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应予以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六类问责内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北青报记者 雷嘉)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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