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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责任编辑:晓东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寄递毒品、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寄递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

  “当前寄递违禁品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犯罪数量呈增多态势,查办难度较大。”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最高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寄递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协同推进寄递安全问题综合治理和诉源治理,切实减少和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的发生。

  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追诉遗漏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某明通过境外网站注册Telegram软件,以网名“隔壁老王叔”创建聊天群组发布贩卖毒品大麻的信息。购毒人员通过该群私信郭某明购买大麻,并以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支付毒资。郭某明4次以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贩卖大麻51.01克。另查,郭某明两次通过Telegram向他人购买大麻,以寄递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君两次帮他人将装有大麻的包裹寄到郭某明提供的地址。民警在快递网点查获李某君第二次邮寄快递包裹,内有大麻99.03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君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判处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受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发现该案主犯郭某明到案后拒不交代,在案证据较为单一,不能锁定其是涉案群主,其与购毒人员交易使用数字货币,调取证据较为困难。检察机关提出意见,通过不断完善证据链条,促使郭某明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二)及时追诉漏罪。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检索同类案件判例发现,义乌市法院判决的某被告人也是通过Telegram向“隔壁老王叔”购买大麻,极可能是被遗漏的郭某明犯罪事实,故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该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郭某明提审,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及时追诉了该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贩毒分子利用境外网络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隐匿身份,通过寄递渠道完成交易,办案难度大。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及时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有力打击了新型网络毒品犯罪。

  办理非法买卖枪支案推动社会治理

  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杨某帆,以现金及转账在杨某帆处购买大量枪形物,后刘某、被告人孙某以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交易,通过某快递寄递出售。山西省孝义市某快递发现该包裹由陕西省周至县寄出,内有仿真枪。民警在周至县将孙某、刘某抓获,现场缴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1支,又查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211支。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某货运处查获杨某帆从广东汕头发给刘某的38箱456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公安机关从查获的668支枪形物中随机抽取44支鉴定,均被认定为枪支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

  【诉讼及履职过程】 周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孙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刘某、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周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帆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杨某帆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派员提前介入,上下联动引导侦查取证。周至县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以及枪支鉴定等提出建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多次组织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座谈研判案情,确保证据及时收集和证据体系完善。

  (二)强化监督,发挥诉讼主导作用。针对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问题,周至县检察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法院审理不规范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两单位均及时反馈,进行整改。

  (三)组织庭审观摩,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旁听庭审,西安市检察业务骨干观摩。公诉人通过构建证据体系,指控和证明犯罪,向旁听人员讲解非法枪爆物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鼓励群众举报涉枪爆违法犯罪。庭后,法检两家组织座谈会,动员各界共同参与打击违法犯罪。

  (四)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寄递安全监管。针对跨省寄递枪支,相关单位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未严格落实问题,周至县检察院向县邮政分公司、县公安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提出强化安全监管建议。西安市检察院及时对接市邮政管理局座谈,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联络交易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开展诉讼监督,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综合治理。

  全链条打击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

  被告人陈某帅、蔡某等19人,以牟利、药用、收藏等目的,通过微信平台展示、看货、询价,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资金结算,利用寄递渠道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0余次,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羚羊角900余根、象牙制品30余件4900余克、犀牛角制品7件160余克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干,合计2600余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帅等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陈某帅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注:本案所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已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犯罪嫌疑人通过删除网络、手机记录,使用虚假电话、姓名投寄快递等方式逃避打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客观证据,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流转记录、微信平台展示物品和扣押物品特征比对等,夯实证据基础。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帅拒绝认罪,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同案犯供述及相关客观性证据等,促使其自愿认罪。

  (二)深挖犯罪,延伸打击链条。检察机关以中间商蔡某为关键节点,深挖上下游犯罪,延伸打击交易链条,发出监督文书8份,追捕5名犯罪嫌疑人。本案从侦查机关第一次报捕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查扣1件野生动物制品、认定1笔犯罪事实,到结案时在福建、广东、黑龙江等地查获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1000余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认定涉案事实30余笔,其中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规范寄递,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本案中,非法交易通过寄递方式完成,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时,对相关企业进行法治宣传,走访约谈提醒严格落实寄递管理制度。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向群众宣传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利用寄递渠道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证据固定难、全链条打击难,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监督侦查机关深挖犯罪,为类案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引导快递企业堵塞制度和人员管理漏洞,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全面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消费。(记者 张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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