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近年来,如何做好宅基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今年,湘潭将此项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率先在宅基地管理中迈出了自己的步伐。
转变政府职能审批权力下放
简政放权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也是加大“放管服”改革的举措之一。在本次出台的《通知》中,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权下放一马当先。《通知》规定,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湘潭县、湘乡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外;韶山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和景区范围内除外;岳塘区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审批,但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需与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
作为《通知》起草人之一,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章文星表示,权力下放是指审批权力从上级部门进一步向园区、乡镇(街道)下放权力,更是将审批、管理、服务、执法重心下沉,把该放的权力都放下去、放到位,把要管的事情都管住、管好,形成园区、乡镇(街道)责任明确、职权清晰、责权对等的管理体制。今后,所有的行政执法权全部下放到园区、乡镇(街道),作为市、县一级的行政职能部门,重点转变为做好宏观管理、考评考核等工作。
三级责任主体加大执法力度
“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谈及之前湘潭宅基地管理的执法困境,章文星一语中的。早在2014年12月,湘潭出台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曾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动态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但随着近两年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日趋复杂,一些管理的弊端开始显现。市国土资源局通过一年的实地走访发现,各乡镇(街道)处于宅基地管理一线,却没有执法权;国土资源等部门虽有执法权,但不能及时监管到位。显然,旧的管理制度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改革迫在眉睫。
为此,新出台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具体负责巡查监督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建房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各乡镇(街道)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巡查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建房行为,严格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是为了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宅基地管理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乡镇、村组。只有将监管权力进一步向园区、乡镇(街道)下放,将执法重心下沉,实现基层职责和权力对等,才能改变以往宅基地管理的窘境,实现‘既要看得见,也要管得着’的目标。不过,本次改革不仅仅停留在园区、乡镇(街道)层面,还向着更深的方向进发。”章文星补充道,今后,各村(社区)农村居民建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分管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每月要及时汇总上报违法用地情况,涉及重大违法建设的案件要一事一报。
四级监管制度严格追责问效
追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新出台的《通知》拿出铁腕手段遏制新增违建势头,不仅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机制,还出台“最严处罚令”,对宅基地管理责任人失职动起了真格。
《通知》要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园区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执法方面的监督,督促履行好各项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农村建房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观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
在追责问效上,《通知》明确表示,要量化监督责任目标,加大对执法主体和监管部门考核力度,不仅对失职失责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严格问责和处罚,还延伸至村级组织负责人。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强调各县(市)区、园区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年度计分考核,对监管不力、查处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扣分和问责。一年内,累计扣分达一定数目将接受降职或罢免处理。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将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纳入市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湘潭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