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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牛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打车”平台刷单牟利的诈骗案。
2020年初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亮、廖某经共谋制造虚假订单从而非法牟利,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间,被告人江某利用自己和“打车”平台管理员认识的便利条件,多次为陈某亮注册司机账号提供帮助。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江某采用和陈某亮、廖某相同的“刷单”手法,编造虚假接单信息,欺骗“打车”平台并获利。截至2022年3月,陈某亮共计获利7万余元,廖某共计获利4万余元,江某共计提现获利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亮、廖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3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法院对其分别判处一年到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法官表示,近年来,刷单行为越来越普遍,甚至滋生出职业刷客和刷单产业链。此类违法行为扰乱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正常判断,毁掉了行业信任基础,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竞争。三名被告人通过虚构订单、刷单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