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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被救者补偿,用法治扶起“跌倒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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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的柴先生为了救助在自动扶梯上即将摔倒的七旬老人而多处受伤,然而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之后,男子将获救的老人告上法庭,希望对方能给出一定的补偿。法院最终判决被救老太应当向柴先生支付补偿款7000元。(10月14日光明网)

  柴先生为救古老太而受伤,事后古老太对于核实相关情况时,却予以拒绝,而且对柴先生要求的补偿金额也予以拒绝,这样的一幕让不少网友指责古老太“不地道”。

  首先要看到,古老太拒绝柴先生向她核实相关情况,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对,柴先生因救古老太而受伤,于情于理古老太都有责任帮助柴先生核实相关情况,古老太拒绝作证,确实会让救人者寒心。另外还要看到,古老太并没有否定柴先生见义勇为救助自己的事实,但对柴先生提出的补偿费用有异议,认为柴先生主张的营养期、护理期太长。据了解,柴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古老太补偿医疗费、停车及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5万余元。而最终法院判决古老太应当向柴先生支付补偿款7000元。由此可见,柴先生提出的补偿费用与实际判决要求古老太支付的补偿款差距较大。虽然古老太拒不作证的做法不妥,但她也并没有拒绝支付补偿款,而只是对补偿款有异议,这也是她的合法权利,对此不应苛求。

  当然,“知恩图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善行也需要激励,让好人得好报,而被救者懂得知恩图报,才能更好激励善行。被救者“忘恩负义”,让好人寒心,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增加了当好人、做好事的成本与风险,这只会让更多人在面对他人需要帮助、面临危难时变得更加“畏手畏脚”。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上海这起案件中,救人者状告被救者,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听到一声“谢谢”,法院判决被救老太应当向救人者支付补偿款,是用法律为好人“撑了腰”,维护了好人权益,也给所有人上了一堂普法课。

  “扶与不扶”的话题一再引发舆论关注,也暴露了“社会痛点”。要撑腰“跌倒的道德”,就需要多一些制度保障,要更好保护与表彰好人好事,用法律为好人“撑腰”,用法治力量扶起“跌倒的道德”,从而才能更好在社会上起到正向激励,让“流血又流泪”的好人越来越少,让好人好事能够蔚然成风。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晓东 责编:徐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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