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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确低保边缘家庭等6类低收入人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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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救助,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今年6月1日,省民政厅联合16个省级部门共同出台《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和救助帮扶,推动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规定,该《暂行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由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管理、救助帮扶、附则5个部分组成,共有包括明确低收入人口的概念和类别、认定标准、救助政策、各部门工作职责4个方面26条具体措施。明确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等6类低收入人口对象。

  《暂行办法》提出,17个省级有关部门要高位推进救助资源统筹,加强协同联动,打造综合救助格局。对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相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基本生活。存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困难的,相应落实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政策。对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的,相应给予灾害救助和临时救助。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发挥政策合力,形成叠加救助、充分救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人口提供访视照料、殡葬费用减免、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

  《暂行办法》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明确为: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条件,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同时,《暂行办法》设定的低收入人口申请认定程序等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规定保持一致,以确保制度运行平稳有序,便于经办人员理解和执行。

  《暂行办法》要求,要持续细化完善对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并努力实现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同时,逐级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知晓率,为全省规范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救助提供支撑和保障。来源:昆明日报
 

(编辑:晓东   责编: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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