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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个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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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作为四川省首部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标准》主要规定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其中,水产养殖尾水指的是由水产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

  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标准》还列出四川省内重点保护水域,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同时,《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四川是水产养殖大省,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介绍,“因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排水时间集中、直接入河等特点,在排放期内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现了“科学治污”的要求,填补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标准》适用于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具体而言,需同时符合以下三点:一是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养殖,二是养殖方式为投饵投肥,三是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如淡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外排尾水时。而流水养殖、池塘内循环(无外排)养殖、稻渔综合种养以及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养殖类型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编辑:晓东 责编: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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