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社会公众(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9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该局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9月22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查阅发现,《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包含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监督管理等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在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奖励范围、奖励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细化。
具体而言,明确了相关概念,对“重大违法行为”“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内部举报人”等概念进行了明确,避免落实奖励过程中出现理解分歧;细化了奖励范围,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鼓励社会监督,形成有力震慑;规范了奖励程序,对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处理举报奖励工作提供指南;增加了内部举报人奖励规定,明确内部举报人认定标准,并适当提高内部举报人奖励标准。来源:成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