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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修订

2024-01-08 15:54  发布:中乡网  

  1月7日,记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日前修订《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重点监管单位每三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化学制药、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企业;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等。

  根据《管理办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和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具体来说,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其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等过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晓东 责编: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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