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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代表:完善金融法制,助力金融风险化解

2022-03-06 12:15  发布:中乡网  责任编辑:晓东

回眸过去一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持续聚焦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个领域。提高金融纠纷处理效率、推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完善金融法制,助力金融风险化解......2022年全国两会,刘峰将把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探索的对策,形成提案,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化解金融纠纷 

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

近年来,我国经济出现了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对金融业影响日趋深刻,金融风险的化解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

金融纠纷作为金融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如何解决好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纠纷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要任务之一。

刘峰表示,金融纠纷化解是防控金融风险重要基础。金融纠纷的调解解决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声誉风险,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更有利于强化诉源治理,推动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据有关报告反映,2016至2021年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每年均近百万件,金融领域相关纠纷数量持续增加。

“尽管近年来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倡导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金融消费纠纷多头投诉、多头考核等现象普遍存在,金融纠纷化解路径上仍然不明确,金融纠纷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对此,刘峰建议,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可以有效回应金融机构化解金融纠纷诉求,助力金融风险化解。

就《金融纠纷调解条例》的主要内容而言,刘峰表示,首先,通过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全国性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和金融纠纷统一解决机制,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为诉讼前置程序。

进一步,明确各级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组建、职能、运行、费用来源、收费标准及其法律地位。明确专兼职从事金融纠纷调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关系,强化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公证衔接。明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中的职责。明确金融纠纷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提升金融风险化解效率 

健全金融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

近年来,金融机构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尤其是银行业不良资产清收压力持续加大,采取诉讼手段清收的不良贷款越来越多,银行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垫款规模居高不下,影响了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效益的有效提升,增加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受理和退费处理工作负担。

刘峰表示,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办法和司法解释对诉讼费用缴纳及退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缺乏制度规定;二是金融机构金融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申请退还困难;三是金融案件诉讼费交纳与财产保全制度缺乏衔接。

为此,刘峰建议,根据最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尽快制定《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可以申请或提交保函方式缓交诉讼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制定诉讼费退费工作规范,同时,金融机构亦应采取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降低诉讼费支出。

“健全金融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是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全力推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为金融业稳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刘峰表示。

规范调取客户金融信息

化解金融机构的法律与声誉风险

近些年来,多地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律师调查令规定或办法。刘峰认为,因律师调查令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及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规定相抵触,且有关律师调查令规定不规范及效力问题突出,导致以律师调查令调查企业和个人客户金融信息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界、金融业质疑,金融机构配合以律师调查令方式协作取证行为存在合规困境。

刘峰表示,金融监管机构对律师调查令态度并不一致,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规监管、违法处罚之间很难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及必要的制度安排,加之客户投诉甚至起诉,无疑加大了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与声誉风险。

对此,基于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现阶段有关律师调查令调取客户金融信息的相关问题,刘峰建议,应尽快修订与律师调查令有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人民法院签发涉及个人客户金融信息的律师调查令,同时倡议有关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执业律师信息共享机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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