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记者从财政厅获悉,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财政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53条,有完善选聘续聘解聘、优化评审专家抽取、健全评审专家使用、强化评审专家管理、删除不合时宜条款等五方面新变化。 《办法》明确,在专家选聘上,采用不定期征集方式,对评审专家推荐认定进行限制,防止专家不专。在专家续聘上,延长续聘期限,由原来的2年变为3年。在专家解聘上,强化评审专家退库机制,被解聘的评审专家除测试成绩不合格外,原则上不再接受其评审专家资格申请。 专家抽取方面,《办法》细化了评审专家库专家数量不足时,可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同时,对评审专家迟到行为进一步规范,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启动补抽程序的,迟到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评审,且不得获得劳务报酬。 身份验证方面,《办法》明确,通过评审专家电子证书验证评审专家身份,防范盗用或者冒认专家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办法》指出,评审专家在续聘时才可以增加评审品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专家惩罚方面,增加了评审专家处理处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条款。涉及调查处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的权限,并要求在暂停期限结束前,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届时,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来源:四川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