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路(右)生前与赵璟娅合影。受访者供图 关押456天后改判无罪 商人获赔14.9万 商人江先路因错判被关押案维持一审法院赔偿决定,家属提出2.3亿元赔偿被驳回 厦门商人江先路因错判被关押456天一案,近日出现新进展。新京报记者从福建省高院确认,在受理江先路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一审法院对江先路作出的14.9万元国家赔偿金额,并驳回其家属主张的企业经济损失赔偿。 2012年4月,福建商人江先路在一起因房屋租赁而起的纠纷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厦门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批捕。关押456天后,江先路因身体原因取保候审。案件经三次审理,2015年10月,厦门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江先路无罪。 此后,江先路家属提出总计约2.3亿元国家赔偿申请,包括人身自由、精神损失,以及江先路被捕,导致的企业经济损失。此前,厦门市思明法院、厦门市中院两次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对企业经济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并作出总额约14.9万元国家赔偿决定。5月21日,福建省高院再次驳回江先路家属的相关申请。 投资引纠纷 关押456天后改判无罪 江先路出身福建沙县农村,从厦门大学毕业后,于上世纪90年代下海经商,后涉足娱乐休闲业。2004年,江先路在福建三明开设东妮娅娱乐休闲会所,从事水疗行业,并很快成为三明地区的龙头企业。由于三明市场有限,江先路将目光投向厦门,并成立厦门东妮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先路前妻赵璟娅介绍,进入厦门市场之前,在新公司选址上,江先路曾与厦门市多个街道接触。由于投资体量大,厦门东妮娅被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当作招商项目引进,对方许诺提供其包括场地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 在筼筜街道办牵线下,厦门东妮娅公司与厦门龙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后者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88号的房屋,作为公司经营场所。 赵璟娅称,开业后不久,东妮娅即与龙得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对租赁合同效力等多个问题存在异议,东妮娅因此停止缴纳房租。 双方矛盾,在2012年4月6日激化。裁判文书网内容显示,这一天,龙得公司以断电方式催缴房租,双方工作人员随后发生冲突,并最终报警。3天后,东妮娅公司6名高管,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带走调查。2012年4月25日,江先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厦门警方刑事拘留。 江先路被捕后,厦门东妮娅很快关门停业,此时距离公司开门,仅过去一年多。 2012年5月15日,江先路被厦门思明检方批捕,此后被关押。456天后,2013年7月24日,因被查出肺癌,江先路被取保候审。 判获14.9万元国家赔偿 家属存异议 2013年11月13日,厦门市思明法院一审认定,江先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新京报记者获悉,包括江先路在内的东妮娅公司方面三名涉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12日,厦门中院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思明法院重审。 思明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重新审理此案后,决定维持一审判决。此后,江先路再次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厦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江先路无罪。 无罪判决作出半年后,江先路于2016年4月30日去世。 2016年10月17日,赵璟娅以其与江先路之子江惠捷作为申请主体,向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赵璟娅的申请内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55.2万元、医疗费等43万元、死亡赔偿金近129万元、精神损失费200万元、因冤案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2亿元以及律师费等,总计约2.3亿元。 2017年2月,思明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持江先路一案中,涉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9万余元,同时驳回江先路家属的其他赔偿请求。 具体计算上,江先路被错误羁押456天,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110488.8元(456天×242.3元/天)。此外,厦门市思明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8671.08元。 江先路家人对这一结果存在异议,向厦门市中院再一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11月9日,赵璟娅接到厦门市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厦门市中院维持一审法院赔偿决定。此后,其再一次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 福建高院维持原金额 家属将继续申诉 2018年5月21日,赵璟娅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来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福建省高院上述决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江先路一案中,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的14.9万余元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厦门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这一国家赔偿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江先路所涉案件,是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申诉人主张应按5倍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关于财产损害赔偿,本案中,厦门市思明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江先路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未对江先路所经营的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诉人要求赔偿其企业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问题,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称,本案中,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江先路的生命健康权,因思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损害,故申诉人要求赔偿江先路生命健康权受到的损害,缺乏事实依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的38671.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决定,是适当、合理的。同时厦门市中院已公开宣判江先路无罪,思明法院也已向申诉人赔礼道歉,故家属要求在特定媒体上公开致歉,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福建省高院决定,驳回江先路家属提出的申诉,维持厦门市思明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金额。 赵璟娅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家属方看来,厦门东妮娅公司因江先路涉案而经营陷入混乱,最终歇业,数亿元投资未能收回,既然本案最终已认定为一起错案,在进行国家赔偿时,则应考虑这一部分,对企业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赔偿。此外,江先路本人的健康状况,因涉案恶化,在无罪宣判半年后去世,法院应支持其生命健康权损失赔偿。 ■ 律师说法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表示,江先路作为错判案件当事人,其家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不过,如果家属需要就企业经济损失进行索赔,则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错判的案件,对江先路名下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否则将很难被法院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