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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意见》

2013-12-23 16:25 兰州晚报
为不断完善我省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12月22日,甘肃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意见》,提出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赤脚医生”和符合相关规定的村医,原则上允许开办个体诊所。
《意见》提出,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赤脚医生”和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村医,原则上允许开办个体诊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准入,根据人员考核情况限定执业范围,并加强依法执业的监管工作;探索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同时,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应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严格限定村医的执业范围,明令禁止村医输液,确保医疗安全。

  《意见》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的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10元/3天、西医9元/3天;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6元/3天、西医5元/3天,以上诊疗费用包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耗材,并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意见》还明确,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照2400元/年/人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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