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出台了《江津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九种情形”可容错免责,“八种情形”不予容错,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据了解,《办法》)规定的可容错免责“九种情形”分别是:在推进改革、开展探索性试验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排险、维护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因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在推动为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重要活动中,为抢抓时机推动发展、节约资源降低成本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争取项目和资金、招商引资等工作中,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积极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过失的;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而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出现一定程序瑕疵,事后积极补齐手续的;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已履行职责,出现问题后主动纠错纠偏,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及其他符合容错情形。 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是一些干部主观犯错、随意试错甚至违纪违法的“挡箭牌”“保护伞”。为此,该《办法》明确了不予容错的八种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擅自决定的;为自己、他人或其它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现问题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以及其它不符合容错情形。 此外,《办法》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还对严格认定容错的程序、规范运用认定的结果、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和误解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引导干部严守底线,做到责任在心、担当在肩,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放开手脚干事创业。(李波、杨伟、程雅琦) 来源:江津区委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