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此次修改的1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有3部,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上述行政法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的目的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这意味着除“办理变更登记”外,增加了“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的选项,简化了流程。又如,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上述条目中均增加了“备案”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这意味着由此前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经修订后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由既往需要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改为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记者张磊) 来源: 健康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