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网

热门关键词:  请输入关键词  怀远县  杏林镇  as  华州区杏林镇

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被公诉

2014-04-01 08:42 新京报



     16日,谷俊山家族在河南濮阳老家的别墅区。马颊河别墅区,占地约20亩地,原是几十户村民的责任田。2009年,谷俊山的小弟谷献军以每亩六万多元从村民手中买过来,修建了七栋别墅。七栋别墅中六套分属谷氏家族六位兄弟姊妹,余下一套谷献军计划送人,以答谢在其盖厂房时曾批地相助。七套别墅中,每套占地两亩多,谷献军家的那套占地约三四亩,尤为奢华:一层六卧两卫两厅,客厅约80平方米,餐厅也有30多平米。楼上谷献军住的卧室,号称总统套房,仅红木家具就价值数百万。


资料图:谷俊山

据新华社电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案,军事检察院于2014年3月31日向军事法院提起公诉。

疑涉后勤装备采购或涉军事机密不公开审理

昨日,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军事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意味着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军队法律专家欲晓解读审理谷俊山案诉讼法律问题时表示,案件依法由军事法院管辖,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审理,但案件可能涉军事机密不公开审理。

案件依法由军事法院管辖

由军事审判机关管辖军人犯罪的案件,是世界主要国家通行的做法。但受法治传统、法律文化、治军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千差万别。

在我国,军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根据国家司法权统一行使的原则,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确定管辖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履行审判职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军内人员主要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等。谷俊山作为军队现役干部,军事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提起公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审理

无论是军事法院还是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都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谷俊山案件也不例外。现行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修订的,使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更加科学完善,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从目前披露的案情信息看,谷俊山案件应当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检察院提起公诉,军事法院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受理后,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根据审理工作需要,合议庭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对回避、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征求控辩双方意见。按照诉讼法规定,案件开庭审理要有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必经程序。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比较多,开庭或持续数天。

此外,或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及被告人身体原因无法出庭等事由,导致案件延期或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鉴于谷俊山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如果经上一级军事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三个月审限。

或涉军队后勤装备等机密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从目前披露的案情信息看,谷俊山案件可能涉及军队后勤装备的生产、采购等情况,或因涉及军事秘密,军事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军事秘密作为国家秘密的重要内容,关系国家安全,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符合国际司法惯例。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因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理由,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任何判决都应公开宣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之基本一致。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公布不公开的理由。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谷俊山案件或因涉及军事秘密不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公开审理并不是“秘密审判”,除庭审不公开外,一审法定程序都要严格执行,审判活动还要受上级法院、检察机关监督,被告人辩护权和上诉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审理。 据中国军网

军队是拿枪杆子的,不能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查处谷俊山案件是军队法治建设一次重要的司法实践,从案件查办到提起公诉,以及即将展开的审理工作,向我们展示了法治精神的力量,对惩治腐败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确保部队纯洁巩固,必将起到积极而长远的作用。

——军队法律专家欲晓

微信扫一扫,即刻分享!
责任编辑:
首页 | 网站地图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网络110报警服务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中国乡镇网新闻中心 投稿邮箱:2135293720@qq.com 电话: 4009-916-216 蜀ICP备13027954号

法律顾问: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旭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