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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新增丧葬补助金制度 标准为当年12个月基础养老金

2014-09-04 10:42 泸州新闻网
泸州市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近日,泸州市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今年年末,泸州市将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此外,《意见》中新增丧葬补助金制度。

  《意见》规定,泸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年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同时为提倡火葬制度,还规定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参保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将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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