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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城乡医保费下月起开始缴纳 泸州地区实施细则解读

2014-10-14 10:12 泸州新闻网
    《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制定出台,并与《泸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同时施行。

  《实施细则》对我市城乡居民的医保在参保缴费手续、特殊医疗、门诊重大疾病医疗待遇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统筹推进我市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

  我市医保政策调整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为90元/人·年,第二档为220元/人·年,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居民可自由选择。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但作为打破户籍限制、两档缴费标准实施的第一年,明年的医疗保险费,则从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月31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开始一次性办理缴纳。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需提供《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暂住证,新生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特殊群体参保有优惠需先进行身份确认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后,政府对低保对象、一至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由政府给予90元的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本人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扣除第一档缴费标准补助90元后,不足部分的130元由个人承担。

  泸州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二档的220元由政府全额补助。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贴。

  凡是以上可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及符合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等的参保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当年民政、残联或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在参保城乡居民申报登记时先进行身份确认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三大特殊医疗费用按不同缴费标准报销

  特殊医疗中的乙类医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康复理疗项目费用按两档缴费标准进行报销。选择第一档参保的城乡居民,三大特殊医疗费用的5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选第二档参保的城乡居民,三大特殊医疗费用的7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其中,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单项检查200元及以上、治疗500元及以上、手术费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和部分特殊检查费(如CT、彩超、体外反博、脑电图、脑血流图、脑地形图等及诊疗项目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为乙类项目。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其报销标准参照该项目的国产价格,确定该项目在我市的医疗保险的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以内,进行分两档缴费标准进行报销。

  重特大疾病门诊费可当住院费报销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泸州参保城乡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以及帕金森氏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

  凡是符合门诊重大疾病的参保泸州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按照医嘱在备案的市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精神病、肾病专科医院以及结核病、艾滋病专业治疗机构门诊,或备案的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享受门诊重大疾病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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