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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住房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6-03-07 09:56 泸州新闻网

近段时间,不少移动手机用户通过短信向酒城学苑手机报发送问政信息,广大网友也通过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问题、提出建议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给予了回复。

六种情况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泸州网友咨询,新房装修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泸州市公积金中心回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离休、退休的;三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是出境定居的;五是偿还购房贷款的;六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装修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以内。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没有弹性

网友咨询,面包车非法经营如何处罚?如果不要车辆,运管罚款是否有弹性?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回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减轻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1年内两次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情节严重: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1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冲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如果当事人不要车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仍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没有弹性,实际行政处罚视当事人违法情节和有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为,并按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执行。

记者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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