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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农合贫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获财政补贴

2016-11-05 08:52 南宁政务信息网

2016年起,自治区各级政府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近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落实扶持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补助政策。

根据通知,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补贴、陆地边境地区0—20公里范围乡镇农村居民、重度残疾等扶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简称“已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政府扶持补助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对未享受财政参合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简称“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80%,市、县(区、市)财政补助20%。

记者了解到,针对不同的建卡人员,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也不同。对已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资金拨付按原有途径和办法核拨。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则分两种情况,一是,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拨付。2016年,自治区财政在6月30日按各地5月上报的当年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参加新农合人数预拨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补助资金;2017年,按各地截至2016年6月30日未享受补助政策建卡人员参加新农合人数结算补助资金。从2017年起,自治区财政采取“年初预拨,当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拨付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二是,市县补助资金的拨付。各市县要按照规定落实市县补助资金。2016年,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未享受补助政策的建卡参合人员数以及补助标准,将自治区和市县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将新农合个人缴费补助资金支付给已参加新农合并全额缴费的贫困个人。从2017年起,每年2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未享受补助政策的建卡参合人员数以及补助标准,将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本级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原则上,补助资金应直接拨付到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已经实现市级统筹,开设有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直接拨付到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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