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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易地扶贫搬迁房产不作为低保限制条件

2018-03-30 10:44 经济参考报

云南省民政厅日前印发通知,提出进一步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搬迁到城镇和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分别享受迁入地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通知,云南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

对原已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若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可直接享受迁入地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但须完善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档案材料,迁出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提高低保金发放档次。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重点帮助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并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此外,云南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四重保障”,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扶贫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符合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时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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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山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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