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该局已下发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对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和程序作出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介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省市场监管局明确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情形。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上述四类企业,应区分申请人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注销登记和无需公告注销登记两种类型:公告版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非公告版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从领取营业执照到申请注销登记前,自始至终未开业、未发生过债权债务也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情形为:对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被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营业执照记载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换发营业执照的、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又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相结合的方式,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南京自2017年3月1日起就率先实施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至今年1月已有8000多家适用企业通过网上公告等相关程序完成简易注销。(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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