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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纳入明年立法规划

2019-12-21 09:44 新京报 作者:王姝

  10月31日至11月29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8891位社会公众网上提出的237057条意见和5635封群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近亲属的范围、修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

  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草案将被列入明年全国两会的议程,草案拟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三次记者会透露了上述消息。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说,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继而采取“批发”转“零售”的办法,确保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据岳仲明介绍,2018年12月以来,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目前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了两次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和婚姻家庭编草案完成了三次审议。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已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拟提请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第一编为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第二编为物权编,主要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第三编为合同编,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第四编为人格权编,主要是完善了性骚扰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第五编为婚姻家庭编,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第六编为继承编;第七编为侵权责任编,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岳仲明表示,“按照工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有意见建议“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

  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曾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岳仲明表示,三审后,10月31日至11月29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8891位社会公众网上提出的237057条意见和5635封群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近亲属的范围、修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

  其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草案提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对此,有人认为草案还应扩大近亲属范围,有利于鼓励社会中自然人之间的相互亲善、相互扶持;也有观点认为,时代不同,传统的家族而居早已变成了家庭而居,如果将近亲属的范围划得比较大,容易引发财产继承等纠纷。

  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启动编纂以来,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一直是关注焦点。三审稿沿用了二审稿的设计,采用了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上述规定,三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曾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在分组审议中就提出,草案条文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非常复杂。如果仅从形式上只要一方签字就认定是共同债务,也容易发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近两万名未成年人提出22629条修改意见

  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还初次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这两部法律也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岳仲明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共收到40504位社会公众提出的49659条意见和41封群众来信,其中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4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共收到6744位社会公众提出的7890条意见和12封群众来信,其中共有1866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121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25%。

  上述两部法律草案,征求的主要意见有:进一步细化落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完善校园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措施;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充实网络保护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刚性。

  其中的“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期间的关注焦点之一,分组审议草案时,多名与会人员提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委员殷方龙当时就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

  “实践中需要继续强化法律的有效实施”

  前不久,仿妆博主“宇芽”被家暴事件再度引发各界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家暴一直受到公众关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有关反家暴的规定,有没有修改完善的计划?

  岳仲明回应说,2012年精神卫生法出台,明确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2015年我国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人身保护令等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各种救济手段,包括依法自主提起离婚诉讼。有关方面出台了配套规定,完善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和处理程序等,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细化了相关制度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作了衔接。

  “加害人实施家暴,根据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有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犯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他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

  他强调,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需要继续强化法律的有效实施”。

  ●明年立法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明年立法规划

  记者会上,岳仲明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安排。

  “一项重要工作是民法典草案提请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他说,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专利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档案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案。

  同时,明年还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了发言人机制,截至目前共召开了三次记者会。前两场记者会,发言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担任。昨日举行的第三次记者会,发言人由岳仲明担任,岳仲明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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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本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