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3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日前印发,即日起实行。根据奖励办法,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5万元。 根据奖励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危害程度,分为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类,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分别给予举报人2000元、1000元和500元奖励。如举报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将额外按照此案件处罚额度10%比例,最高不超过5万元进行奖励。除发放奖金外,还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据了解,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8种情形。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6种情形。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等4类情形。
举报人可通过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以及个人送达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方式进行举报。奖励举报实行属地管理,如跨行政区域,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