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记者26日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校食品安全作为基础性工作,把确保师生吃得安全放心,吃得营养健康,吃得热乎可口作为头等大事,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担当作为,增添办法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健全体制机制,守住源头、管好过程、控住风险,全力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切实做好营养健康工作。 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严控原材料采购关口 《通知》明确,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必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支持和保障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留样、清洗消毒等环节管理,建立大宗物资和主食入库登记查验制度。学校应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健康检查登记制度,严禁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采购食品及原料。有条件的地方或学校对于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要在政府统筹下,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对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并向师生、家长公开。 建立陪餐制度 加强学校食堂民主管理 《通知》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行政管理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家长自愿申请,有计划安排家长陪餐并做好记录,及时了解并研究落实家长反馈意见。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建设,进行可视化监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来源渠道、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信息。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堂开放日”等时机,邀请师生和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要让家长、学生、教职工等各方面人员参与到食堂对外承包决策和招投标等过程中。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等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巡查评议学校食品安全。 强化监督指导 确保食品安全营养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明确责任人,明确时限限期整改到位,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属地监管部门要与辖区内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要引导学校加大投入,重点改造升级食堂软硬件,提升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要畅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在学校内加大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食堂、教学楼过道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箱,定期开箱,对举报事件逐一登记,调查核实,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健康饮食,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充分利用专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宣贯《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向学生和教职工普及健康饮食知识,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和良好饮食习惯,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本报记者 赵子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