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广东省法院系统开审的第一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熊孩子”高空抛落矿泉水致人受伤,家长被判赔9万多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69岁的庾某某在越秀区杨箕村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小区监控录像显示,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万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医院诊断显示:庾某某的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万元)。 法庭上,黄某某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发生有无必然关系有待法院审理确定。黄某某方面还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经过约1个小时的审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而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中青网·中青报记者 林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