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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来了 邀请你提建议

2021-05-19 10:50  发布:中乡网  责任编辑:晓东

5月1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尊师敬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拟报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方式实名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17至5月21日。

电子邮件:58317190@qq.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邮 编:610041

(四川新闻网记者 陈淋)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尊师敬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减轻我省中小学教师负担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负担

1.未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党委审批,不得开展以中小学校和教师为对象的各类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活动。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中,能使用电子档的,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文档;除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原则上不得设立“一票否决”事项和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州))

2.严格规范各类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基地、训练营、智慧学校等创建活动,精简活动流程,减少活动频次,未经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组织开展相关达标验收、评级、授牌工作。(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3.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组织开展对各类示范学校、特色学校的参观、学习、考察活动;学校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相关活动频次,同一所学校每学年承担参观、学习、考察活动任务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二、减轻社会事务进校园负担

4.开展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禁毒防艾、乡村振兴等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不得随意扩展工作内容、扩大教师参与范围,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政法委、公安厅、省卫健委、省扶贫开发局、各市(州))

5.开展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上街执勤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次。(责任单位:教育厅、省文明办、省卫生健康委、文旅厅、各市(州))

6.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学校安全工作,将安全生产要求融入学校日常管理和教学过程,不得多头布置、重复安排。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进入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交通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

7.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进校园活动审核认定制度,每学年省级层面布置开展进校园活动不超过3项,市级及以下布置开展进校园活动不超过3项。(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科技厅、省民宗委、公安厅、司法厅、交通厅、文旅厅、省卫健委、应急厅、省人防办、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

8.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参与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街道社区创建活动。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要求学校停课、派师生、出场地举办年会、晚会、赛事等活动。(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9.不得向学校摊派庆典、招商、拆迁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10.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发布商业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开展商业活动。(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三、减轻报表填写工作负担

11.未经县级以上教育、统计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布置各类报表填报、信息采集、教育统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内部行文,共享数据,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重复上报各种数据及多头填写表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升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水平,数据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实现共享共用。(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12.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各类调查、调研、普查活动。(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13.不得要求教师参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关注、APP网络调查、测评、答题、投票等活动。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学校和教师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四、减轻抽调借用教师带来的负担

14.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及同级党委审批备案的,不得抽调借用教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建立抽调借用教师审批备案制度,禁止随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各市(州))

15.不得要求教师参加未纳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外的线上、线下教师培训和教研活动。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摊派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

16.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事项,不得给学校摊派任务、要求教师参与。(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

五、保障措施

17.各级党委、政府要构建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教师减负工作。对照减负措施,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批制度,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社会事务进校园及相关报表填写大幅精简,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管理更加规范。(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州))

18.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作为教育综合督查的重要内容,将督查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州))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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