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公布,明确表示要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分类规范。
新京报讯(记者 杨菲菲)11月8日,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公布,明确表示要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分类规范,其中两类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 同时,《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考试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分类规范 《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分类规范,具体包括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其中,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力争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建为公办学校,与小区首期住房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 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按民办机制运行,但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公有性质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且办学条件达到中小学设置标准的,条件成熟时转设为公办学校。 不符合“六独立”的民办校要限期整改 根据《工作方案》,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即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在依法依规完成财务清算、举办者变更和学校名称规范后,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同时公办学校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全部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设为公办学校。 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将其转设为公办学校或依法终止办学。 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属地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及时依法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事业编制教职工 在规范资源使用上,《工作方案》要求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 针对教师,《工作方案》提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收回。经规范后继续依法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由派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部收回并妥善安置。
同时,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