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我与几名同学到一家酒店打工。上班当日与主管双方口头商定:我们从事后厨顺菜、卫生清理等兼职劳动,出满勤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可一个半月后结束打工时,老板说扣除食宿费,只发给我们每人1800元的工资。请问,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报酬被扣减该如何维权?(读者 王娇娇) 王娇娇读者: 首先,企业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有违诚信用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现实当中,与你的情况相似,不少大学生由于在找到兼职工作后,觉得时间短签不签合同无所谓,因而对用人单位的口头薪资承诺深信不疑。从表面上看,口头约定虽然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打工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的确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范围。 在暑期打工缺乏实体法律保障、学生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下,维权的最有效方式是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这样,尽管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但依然可以就民事劳务关系依法解决纠纷。协议中至少要约定以下五项最基本的内容:工作内容,打工或实习期间做些什么工作;工作时间,每天需要工作几个小时,每周需要上几天班,是否需要加班等;报酬是多少,按小时计算还是按日或按月支付;相关福利,比如单位是否提供免费住宿、就餐,交通费是否可报销等;有无保险,如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作业,一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
本案中,在缺乏书面劳务协议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同学们应当积极收集应聘记录、音视频、证人证言、考勤表等证据,依照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讨回自己的劳动报酬。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辑:晓东 责编:祁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