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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团建时溺亡,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工伤

2020-12-10 09:37  发布:中乡网  责任编辑:晓东

  大连某公司的一下属部门组织员工进行团建活动,员工小张(化名)在参加团建过程中下海游泳,不幸脚抽筋溺水身亡。经人社部门认定,小张之死不予认定为工伤。事发后,小张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儿子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伤。

  今年6月23日,一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不服,提出上诉。 11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人社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小张老家在黑龙江,大学毕业后在大连高新园区一家公司上班。2019年8月25日上午,小张所在部门组织员工到星海湾浴场搞团建活动。期间小张下海游泳,但因为脚抽筋遭遇溺水。小张的同事们发现小张溺水后紧急展开营救,并送小张到医院抢救,但因小张溺水时间较长,于8月26日下午不幸身亡。

  小张所在公司在事发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小张是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而不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团建活动是自愿参加非部门强制参加。2019年11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张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庭审过程】

  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张的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书面证明,单位设立激励经费制度,目的是提高员工敬业度,资金专款专用,以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为目的。

  人社部门一方主张,小张参加的活动是其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社交活动而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内容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项活动系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加,且下海游泳不是此次活动规定的内容,故小张所受伤害不具有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工伤认定要素,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此案代理律师王金海、梁照强则认为,小张所在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小张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应视为因工外出,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发生溺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张所在单位设有激励经费制度,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经费用于开展团队建设活动。此次部门组织团建活动前曾经向单位申报过经费,活动前已通知参加人员自备游泳衣游泳裤,职工在海滨组织团建活动应当包括游泳内容。

  今年6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不服,提出上诉。11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人社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单位是团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资金提供者,员工始终是被管理者状态,团建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工作原因。在此也提醒大家,组织团建活动应按规定通过单位部门报批,要有书面的团建计划和参加团建活动人员名单。在具体组织团建活动时,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加强管理,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职工安全。参加团建活动的员工一定要有工伤保险,职工在团建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后才有保障。(刘旭)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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