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协同立法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条例草案突出“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的现实要求,特别在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体现了四川特色 ●为实现川滇协同立法,条例草案与云南条例草案在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上求大同存小异,努力实现最大公约数,如重大制度设置、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与云南条例草案基本保持一致 5月23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是四川和云南两省继赤水河保护共同立法后,再次携手开展协同立法。 “川滇两省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既是落实新修订的立法法关于开展区域协同立法要求的生动实践,也是继赤水河流域保护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川渝协同立法之后对跨区域地方立法工作的继续探索,更是解决泸沽湖跨省管理难题的客观要求。”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梁伟华介绍,协同立法,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为何立法?协同破解“一湖两治”难题 泸沽湖是川滇两省共有的高原湖泊,南北长9.5公里,东西宽5.2公里,湖泊面积达50.1平方公里(其中四川部分31.2平方公里),是名副其实的“高原明珠”。 梁伟华介绍,近年来,泸沽湖旅游业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但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沿岸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不小差距。当前,泸沽湖四川片区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条例,用地方性法规协调泸沽湖“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有利于统筹解决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传承、资源利用、灾害防治等现实问题,有利于促进泸沽湖经济社会沿着法治化轨道高质量发展。 另外,这也是解决泸沽湖跨省管理难题的客观要求。由于“一湖两治”,加之川滇两省泸沽湖发展规划、保护措施和有关标准不完全统一,导致泸沽湖管理保护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两省协同立法予以保障。 条例草案以《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为基础,充分借鉴《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相关内容,加强了与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同时充分考虑泸沽湖四川片区实际情况,体现了“不抵触、能互补、有创新、可操作”的特点。 有何亮点?细化规定体现四川特色 条例草案共十章七十二条,分为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突出了“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的现实要求,特别在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体现了四川特色。 在资源保护方面,不仅关注自然生态,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相关内容也给予高度关注。条例草案提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泸沽湖民族传统文化整体性保护,加强对濒危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创新;对传统特色民居实行挂牌保护,组织对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进行维护、修缮,维护、修缮应当保持其原貌和原有规模。 生态环境修复章节中,针对四川片区特有的草海的保护治理,提出县、镇人民政府及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对草海湿地植物密集生长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降低植物腐烂对水环境的影响。定期对水道进行疏浚,提升湿地水体循环动力和自净能力,持续改善草海湿地水体水质。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绿色发展专章,提出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泸沽湖保护,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为实现川滇协同立法,条例草案与云南条例草案在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上求大同存小异,努力实现最大公约数,如重大制度设置、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与云南条例草案基本保持一致。”梁伟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