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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 11月起这些新规开始施行,一起来看看

2024-10-31 11:34  发布:中乡网  

  11月即将到来

  又有一些新规将实施

  涉及火车票报销、消防安全、医保等

  一起来看看

  【四川新规】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日前,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并从健全多元共治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升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管效能多方面作出部署。《条例》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务实管用,有效破解制约四川消防事业发展的一些瓶颈性问题。

  11月1日起,四川将13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

  日前,四川正式印发《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将“取卵术”在内的13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积极支持生育、有效缓解不孕不育患者经济压力。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发布设备更新改造地方标准,11月8日起实施

  日前,四川正式发布《企业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规范》,这是全国首个规范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的地方标准。其中明确了更新改造活动前期准备、过程实施和效果验收等具体流程,细化了各部分流程的工作内容、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了更新改造的对象筛选和技术路线,为四川企业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新构建了统一的市场规则,将于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11月1日起,成都全面实行“肉证一码通”

  日前,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工作通知,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成都全面实行生猪产品“肉证一码通”管理制度,将有效解决猪肉产品追溯存在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低、物证分离、证章易造假、全程追溯难、监管效能低等问题,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智慧蓉城城市治理等领域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实现生猪“全程追溯、一码通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成都:新修订的井盖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全文共25条,聚焦井盖规划建设、日常管护等全周期管理过程,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了标准规范,强化了井盖设置、设计生产、井盖保护、验收移交等工作要求,将应急处置时限由3小时缩短至2小时。按照《办法》,将对井盖进行档案管理,给井盖建立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井盖管理维护主体应当建立井盖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将井盖位置、类型、材质等信息录入井盖监管平台。

  绵阳网约车新规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共同修订《绵阳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细则》规定,拟在绵阳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经考试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条件。《细则》还对具体的网约车车辆准入技术标准有了新调整。

  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一体推进畜禽水产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立法为民,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科学设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养殖者的权利和义务,将为促进养殖业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乐山市养殖业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据悉,这是乐山市生态环境领域“小切口”立法又一次新的探索实践,标志着全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全新的法治轨道,为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新规】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月28日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施行

  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日前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一是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二是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三是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作为审查方式。四是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规定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五是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同时废止。

  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

  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我国铁路客运

  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更便利。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单位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

  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技术规范》规定了6项单体电池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22项电池组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静电放电、过放电、过充电、温度保护、外部短路、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绝缘电阻、挤压、加速度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把强度、阻燃性、低气压、过流放电、温度循环、浸水、盐雾、湿热循环、热扩散。

  11月1日后销售不具有

  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施行

  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进一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完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属于“备案主体”。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化妆品现场检查可以

  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办法》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来源:四川新闻网综合)
 

 
(编辑:晓东   责编:徐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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