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是古籍大省,全省普查发现有汉文古籍23万余部187万余册、少数民族古籍约50万册,其中246部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数量居全国前列。如何更好守护这千年文脉,传承文明薪火?5月27日,《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草案)》提请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这也是全国首部对古籍保护利用的专门立法。 破瓶颈解难题 为古籍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四川累计投入财政资金7000余万元,积极开展古籍普查登记、保护修复、整理出版、人才培养、研究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制度机制和职责体系不健全、一些珍贵古籍抢救修复不及时、收藏基础设施薄弱、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 “国内尚无专门规范古籍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四川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唐文金介绍,推进古籍保护利用立法,总结凝练四川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为四川古籍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很有必要。 条例草案共三十三条,坚持问题导向和务实管用原则,着力破解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的瓶颈难题。针对古籍保护和利用不足,条例草案明确加强分级管理、改善存藏条件、加大珍贵濒危古籍抢救修复等,规定古籍修复应当按照尊重古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进行,同时对古籍阅览服务、整理研究、转化利用等作出规范。 鉴于民间古籍收藏活动大量存在但缺乏相应指导、管理、服务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公平对待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和民间古籍收藏单位,鼓励和支持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古籍,以调动各方面对古籍保护的积极性。针对四川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数量多、宗教场所及相关民间机构的古籍存量大等情况,条例草案明确了少数民族古籍征集、抢救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利于一体保护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 条例草案综合各方观点和意见,从时间跨度和表现形式两个维度对古籍的概念作了界定,明确古籍是指“主要产生于1912年以前的文献典籍,以及产生于1912年至1949年期间具有古典装帧形式的文献典籍”。同时,在外延上又留有余地,满足古籍保护的动态需要,规定“1912年至1949年期间产生的具有历史文物价值、学术资料价值和艺术代表价值的其他文献典籍,其保护利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体系强保障 助力古籍保护修复和综合利用 构建“三个体系”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 注重完善制度体系,明确建立古籍普查登记和专项调查制度、古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珍贵古籍名录制度、古籍收藏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古籍征集制度等;注重健全职责体系,对古籍工作牵头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古籍保护专业机构、古籍收藏单位的职责进行规范;注重理顺工作体系,对古籍普查登记、收藏保管、保护修复、整理出版、转化利用等重点工作进行规范。 强化“三个保障”,是条例草案的重要特色。 在古籍存藏条件上,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籍存藏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存藏条件,做好异地、异质灾备保护;对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出建立专业库房、配备设施设备等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收藏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寄存服务,为古籍保护提供基础性支撑。 在古籍人才队伍建设上,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古籍相关学科专业体系,支持古籍收藏单位与院校合作共建教学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古籍专业人才。
在科技赋能上,提出建立全省开放共享的古籍数字资源库,推动古籍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加大古籍科研项目支持,支持开展古籍学术活动、跨学科技术研讨等,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助力古籍保护修复和综合利用。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晓东 责编:徐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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