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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警察吸毒成毒贩

2015-06-18 09:13 四川在线

 

庭审现场

     省高院审理一起制贩毒案4名被告中有两人为亲兄弟

  昨日,四川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上诉一案。该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开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一审判处主犯吴华(化名)死刑,其余3名被告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不等。除主犯的弟弟外,另3名被告因不服从判决,提出上诉。昨日,庭审围绕主犯是否在出租房内制造毒品,以及量刑是否适当而展开。

  4人被判刑

  主犯吴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死刑

  (上诉)

  吴华的弟弟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有期徒刑16年

  (不上诉)

  王强宝犯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上诉)

  “司机”犯运输毒品罪

  有期徒刑15年

  (上诉)

  被告A+B

  出租屋内制毒 哥哥让弟弟打下手

  经查,1972年出生的吴华是双流县人,2010年8月因在出租房使用搅拌器、电热板、化学试剂等物品制毒被捕,且在其房间内搜出仿“64”式手枪1支、“64”式7.62毫米军用手枪弹27发。2011年6月10日吴华被取保候审。

  2012年1月14日,吴华租下双流县彭镇某小区1606号房,并用来居住和制毒、贩毒。其间,吴华邀约其弟参与制毒,他的弟弟为其打下手,购买制毒所需的烧杯、纯净水,以及打扫房内卫生。

  因扩大“经营”面积,2个月后,其弟租下小区内另一单元的房间066号,并伙同他人在该房内制毒。“生意”越做越大,有了客户群,也有买家会来制毒点吸毒。

  2012年3月28日下午,警方查获此制毒窝点,并当场抓获4名被告。警方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等大量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其中还包括“64”式手枪1支、“64”式7.62毫米军用手枪子弹30发等枪支弹药。

  被告C

  当警察后辞职染毒瘾并雇人运毒

  2012年 3月 28日当天被抓获的4名被告中,1974年出生的王强宝(化名)是他们中文化水平最高的,大学文化。昨日庭审中,王强宝称自己曾是一名警务人员,分别在公安防爆部门、指挥中心、派出所等部门任过职,染上了毒瘾,2010年辞职。

  案发当天,另一被告受王强宝雇佣,驾驶租来的车辆将约1袋毒品运输至吴华的制毒窝点。当日17时许,王强宝携带毒品与“驾驶员”一起前往066房,进房后,王强宝并将带来的毒品放在卧室茶几上。10分钟后,公安人员在066房门外电梯口将欲乘电梯离开的“驾驶员”抓获,进入066房后,将房内的其余被告一同抓获。

  经对066房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含苯基丙酮成分的液体以及大量制毒工具。

  经对另一房间搜查,从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以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

  一审

  主犯被判死刑 运毒者被判无期

  在一审中,成都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吴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长期贩卖毒品,还单独或伙同其弟等人采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从制毒现场查获其制造的固体毒品450.9克、液体毒品41855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其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受吴华安排或伙同他人,采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同时,被告人吴华及其弟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分别非法持有手枪1支、子弹27发和手枪1支、子弹30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两人均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强宝与“驾驶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运输,查获其二人使用汽车运输的毒品449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主犯吴华死刑;王强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吴华的弟弟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还有一名被告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天府早报记者 赵雨欣实习生孙思齐

图片由法院提供(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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